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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温州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人事处(人才办公室) 时间:2022年10月03日 阅读次数:

温大行政〔2019〕163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9年7月29日

 

温州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办法适用于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含科研启动费)等。

第二条 科研经费差旅费是指科研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因科研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横向科研经费可以提高一档(飞机除外)。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国家岗位工资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国家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5.浙江省特级专家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人员差旅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四)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低于自身对应等级全票的,按“就低”原则报销。

(五)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突发情况,应书面向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说明,经批准后,可按照上一级别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六、七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

(六)各类人员级别由项目(课题)组按学校人事部门或科研部门认定标准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计财处备案执行。

(七)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需说明理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

销。

第七条 本校教师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按照浙财行〔2017〕7号文件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统一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另行报销保险费;学生、外籍教师、临时聘用人员、外请专家等未统一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人员出差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每份不得超过30元。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执行标准:参照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横向科研经费可以在限额标准基础上上浮30%。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赴温州市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开展科研工作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出差当天往返但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相关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不超出预算限额的前提下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科研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在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 120 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 100 元。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本

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

研辅助人员等)因科研工作需要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可以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也可以在预算限额内凭票实报实销(包括在出发地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十七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对于需要在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的科研项目,在考察调研地区无法取得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交通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并签字后,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相关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报销差旅费,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否则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 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

间交通费(或国际旅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或国际旅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等科研活动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或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科研人员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单位提供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且伙食费用需要自理的,需提供邀请方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其他有效证明,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供合作合同或合作单位有效证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科研人员开展野外科研工作,住在帐篷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住宿费标准的50%。

因野外科研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当地民工搬运、充当向导等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支出,应填写差旅费报销特殊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和学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作为特殊情况报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在偏远、特殊地理环境开展考察、调研、测试监测等工作,必须租用车辆(船)前往的,经所在学院分管科研负责人批准,租车(船)费以及发生的交通工具燃料费、充电费和过路过桥费可以与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起按一事一报原则按实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其中租用私人车船的,需提供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收。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选择自驾车出行的,应事先在所在学院备案,其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80元包干使用。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

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并负责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管、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出差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违规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

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

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

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

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

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

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

延边州、长白山

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

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

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舟山市

7-10

960

590

420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960

590

45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

上旬

1200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

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月

1040

610

430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

州市、五指山市、文

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

昌县、澄迈县、临高

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

亭县、琼中县、洋浦

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
  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
  陵水县、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

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

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

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

丽江市、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

地区

6-9

800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

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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