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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3温州大学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人事处(人才办公室) 时间:2023年09月12日 阅读次数:

温大行政发〔202313

   

 

 

温州大学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学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经2022年11月17日第1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3年2月12日第18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将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系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含以下文件:

1.《温州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

2.《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3.《温州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细则》

4.《温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5.《温州大学关于发放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的实施细则》

6.《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异议处理程序》

以上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文件发布之前的相关事宜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23年313


温州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7日第1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2日第18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保护学校和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机关各部门各学院直属各单位的教师、职员、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是指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等智力创造成果。

第二章  

第四条  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属于本办法所称职务发明,学校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其他履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支付使用费,或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或测试的除外。

第五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学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六条  进入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项目的学生、研究人员(含兼职人员、博士后),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七条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须对知识产权的归属、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承担、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加以约定。未约定的,委托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合作开发完成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有,申请被批准后,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与合作方共有。

第八条  职务发明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职务发明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学校在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人有知情权。

第九条  任何人利用职务发明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议。过往利用职务发明自主创办企业,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科研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整改。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十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机制,明确学校和职务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时确定权益归属。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完成后,职务发明人应主动向所在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职务发明披露,所在二级单位应对所提交的披露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科技成果所涉及的原始数据等资料交由职务发明人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姓名;

(二)职务发明的名称和简介;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专利、版权、技术秘密等);

(四)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情况和理由;

(五)职务发明的技术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人应当在职务发明完成后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填写《温州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表》(附件1),由二级单位开展申报前评估,再递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条件者由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委托校内外技术中介机构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四条  涉及国防安全的职务发明,由科研管理部门、学校军工保密办公室共同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有国际市场前景的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人应当积极申请其他国家或组织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若申请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的申请权由完成人享有/独有,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署授权协议书(附件2),授权学校为行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唯一实际权利人。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不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归发明人所有,费用由发明人个人承担。知识产权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根据约定比例向学校交纳收益。

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若“温州大学”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申请(权利)人,申请费用可由职务发明人从职务发明相关的经费中开支;若“温州大学”为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权利人),申请费用须按照第七条相关协议或合同支出。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代理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项经费,用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以及用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工作宣传和人员培训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给予的专利授权补助资金,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横向项目立项使用。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应由所在二级单位出具《温州大学非职务发明申请审核表》(附件3),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由发明人自行申请,费用由发明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人利用职务发明参与各类技术标准制定前,职务发明人应向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获批后,职务发明人应当将获批的相关文件材料原件提交科研管理部门保管。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维护和放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校内有关单位、职务发明人或者社会资本出资支持维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出资方书面约定维护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清单、使用和处置的方式以及获取报酬的金额。职务发明人利用财政资金以外的资金承担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知识产权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职务发明人承担的申请、运维等成本费用后加倍扣除并返还给职务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人决定不再维持的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主动放弃,并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约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知识产权维护费用导致知识产权失效的,视为职务发明人自动放弃相关知识产权。

对职务发明人主动放弃或所有职务发明人均离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学校全权处置。

第五章 商业保密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职务发明的商业秘密,职务发明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职务发明人、科研相关人员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下列职务发明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学校商业秘密,应作为保密对象予以保密:

(一)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解决方案、技术诀窍等可能形成专利技术阶段性成果的技术信息;

(二)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属于商业秘密保密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等经营信息;

(四)学校认为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职务发明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损害学校权益,泄露商业秘密的,学校保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表

2.国际专利授权协议书

3.温州大学非职务发明申请审核表


附件1

 

温州大学知识产权申请表

名称


知识产权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专利       □软件著作权  

国际专利 (国家:      )  □PCT     □巴黎公约

第一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如有):

本知识产权来源合作项目合同名称:

注:请课题组提供合作项目合同封面和相关知识产权共享条款页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作为合作申请知识产权的证明

发明人/设计人


负责人承诺:所有发明人/设计人都对本项技术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且无遗漏其他发明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属院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来源项目信息

科研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无来源项目,自筹研发资金

申请途径

□委托代理机构(名称:               )    □自行申请

申请费用


所在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科技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2

 

国际专利授权协议书

 

项目组本次所申请的                                         (专利名称,中英文)系职务发明,由于申请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特签署本协议,授权温州大学为行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唯一实际权利人。

 

 

项目负责人(签字):           

 

 

被授权方:温州大学(盖章)


附件3

温州大学非职务发明申请审核表

发明创造名称


主要技术内容


课题组成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非职务发明

的理由


课题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意见:

 

                                   签字:               月  日(公章)

科技处审核意见:

 

                                 签字:               月  日(公章)

主管校长审批意见:

 

                  签字:               月  日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7日第1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2日第18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外科技服务行为,明确所有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建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转化等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四条  党校办(法务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第五条  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资产备案、复核工作,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作价投资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类型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标的包括知识产权类和非知识产权类。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所有权、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成果。非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过程中形成的试验材料、产品、装备、器械等以实物为表现形式的成果。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类型包括科技成果的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开放许可等。其中,开放许可是许可的特殊形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学校鼓励以普通许可形式进行实施转化。普通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同时许可给多人,学校和被许可方均可使用该项科技成果。独占许可是指学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被许可方后,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该项科技成果,学校和其他人均不能使用该项科技成果。排他许可是指在签订许可合同之后,除学校及被许可方之外,其他人均不得使用该项科技成果。

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学校禁止被许可方采用分许可方式,即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使用所许可的科技成果,不允许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

第十一条  开放许可是指,学校与完成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学校拥有权利的知识产权在相关政府部门声明登记,以免费形式或阶段性免费形式许可给境内居民或企业实施。该方式许可的时间一般为3年,被许可方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时应当标注科技成果来源于学校,承担许可期间的知识产权维持费用。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满3年未实施的专利,完成人若无正当理由,学校可通过校内外的知识产权相关运营平台发布,采用普通实施许可或开放许可形式向社会开放许可。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与其他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共同享有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全体所有者须签署书面合同,约定转化方式、评估方式、转化价格、成本、转化收益分配、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向国内外单位、组织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完成人须填写《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附件1),通过同行专家论证会(格式参考附件2)或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会等形式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价值(评估费用由完成人自行支付,纳入转化成本),所有完成人签署意见后由所在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领导班子参与的会议讨论并签署意见,再将申请审批表、评估意见等材料一并报送科技处审核,再由国资处复核,必要时可征求法务室意见,最终由学校与接受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流程见附件3。

科技成果转化价值评估原则上由二级单位组织,以作价投资形式转化的,价值评估由科技处组织。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产学研合作等合同中含有知识产权申请、转让、授权许可等处置条约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交易方式,其定价形式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完成人、类型、拟转化方式、拟转化金额、受让方(许可方、合作方或投资单位)等信息,公示时间15日以上。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完成人提出基准价格,经科技处审核后定价,公示时间15日以上。

第十七条  在协议定价公示期间或在挂牌交易、拍卖基准价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则启动异议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情况的,原则上应当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若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公示文件内予以标明。关联交易是指科技成果向如下人员或企业转让的情形:完成人及团队成员;完成人的近亲属;完成人创办、参办或参股的企业;完成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完成人担任董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购买专业化、高水平的科技中介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学校遴选确定一批技术中介机构,成果完成人可与经学校确定的技术中介机构开展转化委托,须与技术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中介合同内容应包含转化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技术中介费用等,该合同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应提交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条  采用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入门费、营业利润提成、入门费附加提成等方式计算收费。普通许可采取营业利润提成方式支付许可方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在科技成果实施取得收益之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实际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等),对于所有权转让的发明专利单价不低于5万元;对于实施许可的发明专利单价不低于2000元/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的金额标准按照发明专利的一半执行。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转化收益在扣除学校资助或其他非财政经费支出的专利费用、转化中介费用等成本后,奖励金额按照比例在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人之间进行分配和奖励,其中完成人之间的分配方式由各完成人内部协商。以下奖励金额皆以到账金额扣除成本后的金额为依据,存在分批到账或利润提成等情况的,以业绩申报当年的金额为准。

(一)科技成果实施许可的奖励金额在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人的分配比例为5%:5%:90%;

(二)科技成果转让的奖励金额在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人的分配比例为10%:10%:80%;

(三)以学校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转化项目,其股权收益在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人的分配比例为10%:10%:80%。

(四)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维持,而由学校统一处置的,奖励金额在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人的分配比例为25%:25%:50%。

(五)科技成果转化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分配方案一事一议。

(六)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金额的50%。

(七)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者有委托关系的项目,其专利费用开支和收益由双方通过协商约定,其中学校支配的收益部分按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现金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须独立建卡立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及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六章 账务处理、成果放弃和处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建立分类记销账、定期对账与核对的台账管理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在取得权利证书后记账;对于非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在转化发生时记账。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授权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汇总形成无形资产入账清单,提交计财处和国资处。国资处根据经科技处确认的无形资产入账清单,以每项科技成果1元的价格进行记账。

第二十六条  对于即将失效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科技处在收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缴费通知或终止通知之后,应当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完成人明确表示不再维护的或通知30日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完成人放弃”。

对完成人放弃的科技成果,由科技处牵头对此类成果进行评估,决定继续维持的,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知识产权运营协议,并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支付维护费;决定不再维护的,科技处经集体决策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决定放弃。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处每年汇总上年度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计财处提交做销账处理,同时抄告国资处。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部门相关领导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2.科技成果专家评估表

      3.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许可)流程图

      4.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流程图


附件1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手机


课题组成员


转化类型

£普通许可(  年)  £排他许可(  年)  £独占许可(  年)

£转让              £作价投资          £其他

拟转化科技

成果概况

(含名称、技术简介、涉密状况等)

权利号


证书号


拟受让方


拟转化金额

大写:                    小写:

课题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价格评估意见:

经同行专家(或学术委员会或专业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本项专利的转化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意见:

                                   签字:               月  日(公章)

科技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国资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主管校长审批意见:

 

                  签字:               月  日

附件:1.价格评估证明文件

      2.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会议纪要

附件2

 

科技成果转化专家评估表

成果名称

(可另附清单)

 

成果类型

£专利权  £软件著作权  £动植物新品种  £技术秘密

£新材料  £新产品      £新装备        £其他

转化类型

£普通许可(  年)  £排他许可(  年)  £独占许可(  年)

£转让              £作价投资          £其他

评议专家

姓名

单位

职称

联系方式

专家签名


























专家评审

意见

拟转化成果概述(说明基本原理、所处阶段、应用价值等相关情况)

 

评估结论:

结合本项成果的各项因素,经综合评估,本项成果的转化价值为人民币        ;本评估基准日为:        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日。

注:评议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人数3名以上,且为单数。


附件3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许可)流程图

附件4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流程图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17日第1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2日第18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行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温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20〕56号)、《温州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大行政发〔2022〕29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条件,依法设立企业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将拟投资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转让、增加资本等方式向资产公司投入。

第五条  资产公司作为主要投资通道,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投后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温州大学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合作方的认缴货币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首次实缴货币出资额不低于50万元。在该企业市场估值、资产总额或注册资本总额增加、达到1亿元(含)之前,学校持有的技术股份不得稀释。

第七条  拟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团队或个人,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实施性负有保证义务,并事先对内部利益分配、纠纷处理作出明确安排,确保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流程为:

(一)完成人填写《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化申请表”),将转化申请表和作价投资合作协议(如有)提交至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科技成果价值,所在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术委员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在转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再将转化申请表、评估文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学校科技处审核,再由国资处复核,征求党校办(法务室)意见,并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结果在校内公示15日。

(二)学校与完成人团队负责人明确分配方式,签订股权分配协议;科技成果估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股权收益在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人的分配比例原则上为10%:10%:80%,科技成果估值超过1000万元(含)的,持股形式、持股比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三)完成人团队会同资产公司,与合作方就注册资本、科技成果所占股比、注册地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拟定作价投资合作协议。

(四)国资处将拟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划转至资产公司。

(五)办理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手续,并协商将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至被投资企业;

(六)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后,作价投资合作协议、企业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由资产公司交国资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份,在办理工商注册或变更时可以根据完成人的分配意见,依法直接登记到完成人个人名下。

第十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享有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即享有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份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股权收益扣除相关成本后,所有投资项目以整体利润打包的方式,按照资产公司和学校另行规定的比例分配给学校,再由学校分配给二级单位。由资产公司代持完成人股份的项目,股权收益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通过作价投资成立且控股企业的董事和监事,由资产公司推荐,董事和监事的任免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学校所派董事和监事应勤勉、忠实、诚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利用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公司有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对企业进行清算的权利:

(一)未按协议约定向学校或资产公司支付约定费用的;

(二)合作方未按协议约定出资或经营过程中抽逃出资的;

(三)因合作方原因无法依据协议实现产业化或成果转化,或者对协议所约定的科技成果在协议签订后3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成果转化;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严重侵犯学校或资产公司相关权益的;

(五)被投资企业因合作方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被投资企业经股东决议或被人民法院解散、清算、终止或被行政机关终止的;

(七)其他因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致使无法达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目的的情况;

依据上述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事项解除合作协议的,由资产公司根据企业章程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过程中,学校和部门相关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国资处、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7日第1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2日第18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和运用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根据《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温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科技处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成立专家委员会,对专项经费资助、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论证。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财政资金资助;

(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三)学校财政资金;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理合法来源。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途如下:

(一)支持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转化,对相关项目进行培育;

(二)为汇集某一产业的专利技术,并形成符合市场应用特点的专利池;

(三)在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基础上,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专利布局;

(四)为形成新的国家、地方、社会团体标准,并开展标准化工作;

(五)为对接市场需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科技成果应用数据库建设;

(六)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

(七)其他合理合法用途。

第六条  科技处建立适应专项经费管理和工作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关于发放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收益的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17日第14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3年2月12日第188次党委会审定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要求,规范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确保现金奖励相关信息公开、透明,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三条  现金奖励是指学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及其他)、转化收入金额及取得时间等。

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

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

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的流程为:

(一)职务科技成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完成并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入学校账户后,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填写《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申请表》(附件1)并递交到科技处申请公示;

(二)科技处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奖励信息在科技处和二级单位网站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科技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计划财务处出具公示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科技处应及时受理,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公布调查结果。异议处理结束后应再次按照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取得公示结果后,向计财处递交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复印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附件2)。计财处确认材料齐全无误后,通过酬金系统按实际到账数一次性发放现金奖励,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未提出现金奖励申请、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或未按时向计财处递交第八条所述相关材料的,申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将导致无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应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申请表

2.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附件1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申请表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名称

类型

发证部门

证书编号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

转化方式

£转让    □许可

□作价投资□其他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编号


取得转化收入金额


取得转化收入时间


现金奖励信息

现金奖励总额


现金奖励发放时间


奖励人员信息

姓名

岗位职务

贡献情况

现金奖励金额













重要贡献人员意见

 

完成人代表签名:                       

部门、学院或直属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公示期限:

公示结果:

 

注:转化收益在取得转化收入三年内发放现金奖励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超出不再享受。          


附件2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

扣缴义务人名称

温州大学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识别号

12330300792065186A

扣缴义务人类型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    R国家设立的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民办非营利性高校

□其他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名称


科技成果类型


发证部门


科技成果证书编号


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

转化方式

□转让  □许可使用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编号


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取得转化收入金额


取得转化收入时间


公示结果文件文号


公示结果文件名称


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现金奖励金额

现金奖励取得时间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填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备案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于向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发放现金奖励的单位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扣缴义务人类型:根据实际登记类型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类型的,应在横线中写明符合规定的具体类型。

(二)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1.科技成果名称:填写科技成果的标准名称。

2.科技成果类型:填写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3.发证部门:填写颁发科技成果证书的部门全称。

4.科技成果证书编号:填写科技成果证书上的编号。

(三)科技成果转化及现金奖励公示情况

1.转化方式:根据实际转化方式进行勾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全称。

3.技术合同编号:填写技术合同编号。

4.技术合同项目名称:填写技术合同项目名称。

5.取得转化收入金额:填写扣缴义务人本次发放现金奖励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金额。

6.取得转化收入时间:填写扣缴义务人发放现金奖励所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实际取得时间。

7. 公示结果文件文号:填写列明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公示结果的文件文号。

8. 公示结果文件名称:填写列明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公示结果的文件名称。

(四)科技人员取得现金奖励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取得现金奖励科技人员的唯一身份的号码。

4.现金奖励金额:填写科技人员实际取得的现金奖励金额。

5.现金奖励取得时间:填写科技人员实际取得的现金奖励的时间。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公示异议处理程序

 

第一条  异议人应为学校教师、职员、全日制学生。异议人必须在公示期内向科技处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如对拟交易价格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高于原公示拟交易价格10%的转化机会并提交拟受让方意向书(含科技成果名称、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有效期限等内容,需经拟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拟受让方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条  科技处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第三条  科技处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必要时可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作出异议裁定并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一)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科技处继续当次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核;

(二)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当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中止。

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审。

第四条  温州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复审,复审结果具有终局性。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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