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及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20年2月22日
温州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家国情怀,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学校实施师德教育,加强师德宣传,注重师德激励,强化师德监督,健全师德考核,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让师德师风成为引领文明进步的新风尚,引导教师执着于教书育人。
第二章 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条 教师应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自觉维护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或转发违反党内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潜心教书育人。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求学问世、敢为人先”的校训,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提升课程思政育人实效,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发扬尚德爱生的优良教风,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发、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不得在招生、考试、就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在工作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审批的教师,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出国(境)。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树立正确义利观,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维护社会正义,贡献聪明才智;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防范在政治纪律、学生培养、学术活动等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
(一)政治纪律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或转发违反党内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3.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煽动暴力或反动情绪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6.其他违反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学生培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7.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8.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1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11.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单位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12.其他违反学生培养或教育教学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学术活动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13.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15.一稿多发或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不当署名;
1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1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和人才项目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8.其他违反学术活动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19.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0.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或干扰、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或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
21.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财产,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23.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招聘招考、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有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行为;
24.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有违必究、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七条 学校成立温州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校党委书记、校长为主任,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教师工作校领导为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党校办(法务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研工部、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党委学工部、人事处(教师部)、保卫处、工会、教发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等具体工作,人事处(教师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成立温州大学师德师风申诉委员会,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校领导为主任,党校办(法务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教师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常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书记及教师代表、法律顾问为非常任委员。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校办(法务室),党校办(法务室)相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根据举报内容,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举报实际情况要求学校二级单位进行初步核查,二级单位应将初步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对主要事实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报委员会和学校研究审议。
第十条 调查事项涉及政治纪律或意识形态的,交由党委宣传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学生培养的,交由教务处、研工部或学工部、教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交由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根据行为内容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党员教师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涉嫌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且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其履职。
第十二条 教师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依纪依规予以处理,其中涉及处分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基本原则如下:
(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三)情节较重的,在视情况采取本条第二项有关处理措施的同时,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若教师为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教师的行政处分由人事处(教师部)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议结果,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教师惩处相关规定起草处理、处分决定。涉及党员教师的党纪处分由纪检监察室根据校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结果,按照党纪党规起草处理、处分决定。
学校二级单位要做好相关教师的思想政治和安抚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 教师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温州大学师德师风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予以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并根据申诉内容,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和调查。申诉委员会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具体处理建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处分期满前30日内,由教师本人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意见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审核后提出解除或延期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议。受到党纪处分教师申请解除的,由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程序办理。
处分决定、解除决定自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对于取消导师资格的,解除处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须向学校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责任划分、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员工。以温州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以及温州大学下属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单位的在职人员等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温州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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