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手册

首页

2-4-1温州大学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人事处(人才办公室) 时间:2020年08月23日 阅读次数:
















                                  

                                   温 大行政〔2018〕282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温州大学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高校“互联网+教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8〕10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学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应用与管理,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信息化环境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项目包含“慕课”及“慕课课程群”两类,“慕课”是指以全校师生为服务主体,同时面向全球学习者开放的大型开放式网络共享课程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以及其他形式或名称存在的同类在线开放课程。“慕课课程群”指基于“慕课”课程建设,同时面向通识教育、专业核心、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等结合学校顶层设计,规划相关领域的课程群建设项目。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任务和要求制定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慕课)(以下简称慕课项目)的总体建设规划,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课程的遴选、建设、管理以及课程使用授权许可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引导教师解构、重组一批能够面向全球学习者开放的慕课。

第五条 慕课项目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主管、团队协同制度,负责人与团队要负责慕课立项、建设、发布、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建设。鼓励以我校教师为主,联合校外优秀教师和企业人员共同组建课程团队。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慕课项目立项将采取自主申报与定向邀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慕课项目建设与上线运行时间应严格按照学校计划进度安排进行,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1年,运行平台必须为国内外大型开放性在线课程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 慕课项目立项后进入课程视频拍摄阶段,视频拍摄与制作将采取学校统一招投标与教师自主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程团队具体落实。课程制作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第八条 慕课项目课程学分设置最低不少于1学分,最高不超过3学分,视频时长不少于240分钟/学分。

第九条 课程上线运行前,学院对课程内容(文字和影像等)逐字、逐句、逐帧审核,不得存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问题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的问题。学院以及党委部门对课程团队成员情况、师德风尚、课程内容政治导向等方面进行把关审查,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

第十条 慕课项目的建设、评审与管理等参照《温州大学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持保障与使用授权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慕课项目建设,专款专用。每门课程每学分资助建设经费5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本校在职事业编人员劳务费(20%)分别在项目立项与课程上线后分二次拨发,其他经费(80%)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课程视频的招投标录制。

第十二条 慕课项目以课程群(原则上由3-6门系列课程组成)形式获得立项。课程群中单门课程享有同类慕课的课程称号及荣誉,建设经费按照课程学分数按规定予以拨发,慕课课程群负责人另行拨发5万元运行管理费。

第十三条 课程获评为省级或国家级称号的,学校将追加建设经费5万元/门和10万元/门。

第十四条 慕课课程群运行管理费及省级、国家级追加的建设经费,按照《温州大学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慕课项目教研业绩及奖励参照《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为慕课项目建设引入专业化视频拍摄和制作服务,为慕课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慕课项目是教师受学校政策支持和经费资助完成的职务作品,课程的知识产权归教师、团队与学校共有。

第十七条 经学校授权许可,慕课项目在国内外在线开放课程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所产生的收益归课程团队所有,可依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慕课项目建设所使用的资源,应保证知识产权明晰,无侵权使用情况。课程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由此产生的纠纷,课程建设团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联系地址:温州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人事处

Copyright © 2019 温州大学人事处(人才办公室)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捷点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