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8〕93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8年5月17日
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条例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6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师〔201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提升教师教学和实践能力,帮助教师解决教学困惑,助力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改革与创新,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支撑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和质量提升为目的而开展的系列工作。
第三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坚持师德为先、师能为重,坚持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兼顾全体教师发展,坚持学校、学院和个人“三位一体”促进教师发展的原则,充分激发教师个体在教师教学发展中的自觉性、自主性和主动性,不断完善教师教学发展机制,推进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章 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四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包括教学培训、教学咨询、教学评价和教师教学发展研究等四方面内容。
第五条 教师教学培训指为增强教师职业道德,促进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掌握先进教育技术和教学技能、教学艺术,提高教学实践能力而开展的各种培养培训工作。培训形式主要包括教学讲座、短期培训、网络视频研修、专业挂职锻炼、导师制培养、学术会议和论坛、研讨、读书报告、听课观摩、沙龙、工作坊等,并鼓励以学院、系、教研室或教学团队等为依托开展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或兴趣群体建设。
第六条 教学咨询是指针对教师的个性化需求,学校聘请校内外各级各类教学名师、教育专家,通过面对面、电话和网络等方式为教师提供教学咨询服务,帮助教师解决教学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为其提升教学能力与水平出谋划策。教学咨询分个体咨询和集中咨询两种形式,以个体咨询为主。
第七条 教学评价是借助学生、同行、专家与督导等人员,通过评教(学)、访谈、问卷、听课、研讨等形式,对教师教学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诊断教师教学效果,发现教学问题与不足,为教学持续改进提供依据与服务。
第八条 教师教学发展研究指立足我校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学习借鉴国内外教师教学发展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研究我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有效模式和运行机制,并为学校制定相关规划与政策提供建议。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九条 新入职教师教学发展按照《温州大学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办法》执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结束后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条 受聘于专任教师岗的教师均需持续参加校内外各类教学发展活动,同时开展自主研修。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每5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不少于90学时,每年平均不低于18学时且至少参加一次师德相关培训。40周岁(含)至55周岁教师在任职期内每人每年不少于4学时。55周岁(含)以上教师在任职期内每人每年不少于2学时。经学校同意的脱产进修或校外挂职锻炼可根据脱产时间相应扣减(不含学院部门派出和半脱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执行。以上学时均指纳入学校教师教学发展档案管理系统的教师教学发展学时。
第十一条 担任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课程组组长)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等,除自主选择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外,还需参加学校指定的相关专题培训活动,相应学时计入其当年度学时。
第十二条 凡承担实践性较强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指独立承担过带有实践要素的理论课程或者实践课程的教师,具体名单由各学院认定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工作期间必须有参加专业挂职锻炼的经历,脱产挂职不少于3个月或半脱产挂职不少于6个月(半脱产挂职期间教学工作量每周不超过6学时)。40周岁以下从事“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原则上指独立承担教师教育类理论课程或者实践课程的教师,具体名单由各学院认定后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要求每5年不少于一个学期的中小学脱产挂职锻炼经历;工程教育及教师教育认证专业教师还需参照认证标准,就高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专业挂职单位以能够为挂职教师提供专业对口、与任教课程内容直接相关的工作岗位为基本前提,具体挂职任务由学院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确定,挂职单位由学院或任课教师自主联系。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分管校领导任指导委员会主任,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教学督导委员会副主任、校内外教师教学发展专家和优秀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对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要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教务处、人事处和各学院协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开展学校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效果监测。各学院院长为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分管副院长以及相关科室与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实施,原则上应成立学院教师教学发展分中心。
第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教学发展采取学时制管理办法,各类学时计算标准和考核责任单位见《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培训学时认定一览表》(附件)。
第十七条 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开始前需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同意后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核。挂职期间,教师所在学院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定期进行过程监督。教师须在专业挂职锻炼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有关材料(挂职周志、总结等)上传并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考核申请。挂职期间,如果教师因个人原因在挂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未在挂职单位从事实际工作的,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并不计课时。
第十八条 各学院领导班子要将教师教学发展及青年教师培养纳入学院师资队伍建设重要工作,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研究并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方案,组织教师教学发展活动,落实教师教学发展基本要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教师教学发展工作及绩效纳入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教师个人教学发展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教学评奖评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款用于设计、组织和实施各类教师教学发展工作项目。同时,学院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教师教学发展。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专业挂职锻炼和导师制工作考核合格后,学校按每人2500元的标准给予学院补助,青年教师导师由学院给予不低于24课时的工作量补贴,并计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施教师教学发展专家与指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校内教学类特聘教授、名师、教学卓越奖教师的作用,聘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名师,建立内外结合的专家库,支撑和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条例(试行)》(温大行政〔2014〕65号)和原《温州大学关于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的指导意见》(温大行政〔2010〕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培训学时认定一览表
附件
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培训学时认定一览表
类型 |
主要形式 |
学时认定标准 |
认定依据 |
负责单位 |
备注 |
校内 |
教学工作坊、教学沙龙、名师讲坛、公开课等 |
日常培训(非班级制)依据活动时长计2-4学时/场 |
现场签到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
指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或学院组织申请纳入教师教学发展档案管理系统的各类培训活动。 |
专题研修班(班级制)按2学时/场计算,总学时不超18学时 |
现场签到、作业等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
|||
听课观摩与研讨按1学时/课时计算 |
现场签到 |
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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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 |
网络视频学习、集中式网络教学培训与教学会议等 |
计4学时/证书 |
平台主办机构提供的证书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及其指定的网络平台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认定的网络资源。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认定2张证书 |
校外 |
专题教学培训、教学学术会议 |
计4学时/半天,同次活动上限12学时 |
培训证书原件或培训/会议相关证明材料(计财处报销材料、会议现场签到复印件等) |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
指各高校、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及下属处室、国家及省级学会主办或协办的教师教学发展相关活动;其他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转发并注明承认学时的教发活动 |
以主讲人身份参加以上校内外教师教学发展活动,加倍计算教师教学发展学时 |
修订情况:2014年4月11日《温州大学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条例(试行)》(温大行政〔2014〕65号)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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