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8〕205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
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8年10月8日
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探亲路费报销条件
在本校工作满一年在编在岗人员(包括计划内流动编制人员),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二、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一)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级别,一律报硬席座位费(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可报硬卧);乘坐动车或高铁的,一律报二等座。
(二)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等公路交通工具,凭票按实报销;车辆租赁费用不得报销。
(四)乘坐飞机的,费用按经济舱原价(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的50%与实际购票价“孰低”原则报销,超标部分个人自理。
(五)驾驶自备车探亲的费用,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六)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七)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我校差旅费三类人员(其余人员)标准,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八)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应报往返路费(含必要的中转住宿费),在本人国家统发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九)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顺路参观、游览、因绕道而增加的费用等项目开支均由本人自理,不予报销。
(十)出国(境)探亲的,仅报销至国(境)内出入境口岸的国内段旅费,国外段旅费原则上自理,报销条件及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探亲费报销条件、教职工基本工资由人事处负责核定;探亲费报销标准由计财处负责审核。教职工报销时需填写《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单》,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行政〔2007〕98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单》
附件
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费报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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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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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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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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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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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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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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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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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何人 |
父母□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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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 |
金额 |
实报金额 |
费用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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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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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本工资数(人事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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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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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飞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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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核定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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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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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折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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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转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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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出差旅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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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扣除工资30%后可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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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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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票据均真实合法。 |
报销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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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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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审核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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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情况:2007年5月14日《温州大学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暂行规定》行政〔2007〕98号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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