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7〕26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7年9月19日
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为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良好秩序,进一步完善岗位聘用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精神,结合《温州大学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和对象
1.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间及校、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时间考勤;专职科研人员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校、学院、平台、研究所规定的各种学习工作时间考勤;实验技术人员参照专任教师考勤或由学院视具体情况确定;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考勤。
2.经学校批准脱产及半脱产进修学习、挂职锻炼的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考勤。
二、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主要包括:出勤、病假、产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旷工、脱产进修、挂职、外派等。
事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期的计算天数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三、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到本学院、部门登记,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
2.非坐班制教师除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育人任务外,还应有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校、院的各项工作,如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党建工作、工会活动和各类会议等,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教职工占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的,本人须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4.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单位销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书面续假的,须先口头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未被批准、不按时返岗或未及时补办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四、假期类别、期限、审批及工资待遇
按照学校目前工资发放实际情况,教职工的货币性薪酬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校内津贴,包括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年度目标考核奖、误餐费、通讯费等其他工资福利、教科研奖励和特殊人才津贴等构成。
(一)病假
1.审批权限
病假指因病休假,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工伤治疗期间的人员除外)。
病假不足1个月,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1个月(含,下同)不满2个月的,报人事处审批。病假超过2个月的,由人事处报备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审批。办理病假手续须提供病历本、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2.工资待遇
(1)当年病假累计不足2个月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按实际天数扣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按实际月数扣发。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按实际月数扣发。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按实际月数扣发。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按实际月数扣发。
(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5)工作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从事有偿经济收入活动的,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经查实则进行相关处理。
(二)婚假
1.审批权限
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延长假期,路费自理。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连续使用。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工资待遇
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
1.审批权限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和《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精神:
(1)女方法定产假98天,产假期满后,可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奖励假性质同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其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2.工资待遇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产假、护理假期间除业绩津贴外的其他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因流产导致的产假,按病假处理。
(四)事假(含因私出国)
1.审批权限
事假(含因私出国)指教职工在国家、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事务,经个人申请并被批准的假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学校严格事假管理,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办理个人事务。事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3天及以上至10天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事假在1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学院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意见后,报人事处、由学校审批。
2.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20 天以内的,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事假在5天内按实际天数扣发;事假累计5天及以上10天以内,扣发半个月;10天及以上20天及以内的,扣发1个月。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至30天以内的,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3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3个月。
(3)当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至60天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停发6个月。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12个月;如故意隐瞒事实,视事件的影响程度,扣发12个月以上的所有待遇。
(5)经学校批准的出国陪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通讯费等。
(五)探亲假(含国内与国外)
1.审批权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教职工国内探亲路费报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报销一次。
2.工资待遇
(1)国内探亲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进行发放。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相关享受待遇标准规定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出国探亲
出国探亲,费用自理。出国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分为因私和因公两类:
非寒暑假期间,因私出国探亲15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1个月;1个月及以上至2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3个月;2个月及以上至3个月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50%计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6个月;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公派出国探亲3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按实际天数扣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在经济上完全由本人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 3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延长假期,路费自理。
(七)旷工、迟到、早退
1.相关界定:
(1)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开除处分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人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
(2)教职工超假期或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捏造请假事由的、或校内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而超过规定报到日期的,均以旷工论处。专任教师无故停课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请校外人员代课的,视为旷工,旷(代)课二节按旷工一天计算,并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3)教职工挂职、外派、脱产进修或延期,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批,否则均以旷工处理。
(4)不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小时计算;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每次按1小时计算。累计无故迟到、早退时间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早退请假时间累计4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
2.工资待遇:
(1)当年旷工累计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50%计发。其中旷工累计3天以内的,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3个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至5天以内的,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扣发6个月。
(2)当年旷工累计5天及以上至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内津贴、目标考核奖、误餐费等停发12个月;如故意隐瞒事实,视事件的影响程度,扣发12个月以上的所有待遇。
(八)工伤假
教职工工伤的认定,按照201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执行。
五、待聘及工资待遇
在校内岗位聘任过程中,因学院、部门超编、岗位撤并以及个人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能聘用上岗的人员,待聘期间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聘期限1年,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如在待聘期间,聘用合同期满且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将终止聘用合同,不再续聘。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照发,其他工资福利停发。
六、考勤请假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执行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特提示如下:
(一)各学院、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职负责考勤的登记、汇总、上报,严格工作程序。
(二)各学院、部门在一学期内须向人事处报送2次出勤情况(附件2),分别为开学后第二周和学期结束前的第二周。学期中如遇产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境)、待聘、旷工等特殊情况,必须在当月月初报送人事处。
(三)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除按实填写旷工情况外,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及单位处理意见。
(四)申请调动或辞职人员,未通过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的,不在本岗位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申请调动或辞职人员,已通过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的,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不在本岗位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申请调动获得学校批准人员,省内调动在2个月内办理完调动手续(从离校手续单时间起计);省外调动在3个月内办理完调动手续(从离校手续单时间起计);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好调动手续的,社保需要自己承担,否则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严格病、事假请假制度。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要报备市人事局批准(不包括保胎、工伤),需要每两个月上交病历本及填写相关表格至人事处,人事处再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否则按旷工处理。一般病假人员需出具县级及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能超出证明出具的期限。事假审批需严格遵守请假程序,并做好时间控制。
(六)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晋职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挂钩。
(七)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公布结果。发现未认真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单位当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凡按工作日扣发的事假待遇,月工作日按21.75天计算,病假待遇,月工作日按30天计算。
(九)新进校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当月满16天的,当月所有工资待遇按100%计发;不足16天的,当月所有工资待遇按50%计发。
七、附则
1.本规定即日起执行,之前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执行之前已经办理待聘手续的相关人员,其待聘期限、工资待遇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温州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报告单
附件1
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单位存根:
请假人: 所属单位:
请假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共 天
请假事因:
审批人: 销假日期: 年 月 日
此联报人事处:
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请 假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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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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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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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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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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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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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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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假日期和超假情况在备注栏写明。
附件2
温州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报告单
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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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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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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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勤 情 况 |
姓名 |
请假类别 |
请假时间(某月日至某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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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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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请假类别”栏中填写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出境、进修、无课、待聘、旷工等。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等要附诊断书及病、事假条。若是迟到、早退,则要折算为事假或旷工。无请假人员空表上报,注明无请假以备案。
2.长期病休、不在岗人员在“备注”栏填写。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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