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7〕28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经费审批制度
(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经费审批制度(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7年10月16日
温州大学经费审批制度(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教计的〔2017〕6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范围
学校经费分为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及创收经费四大类。
(一)预算经费:指通过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使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除校内科研项目经费外)。
(二)专项经费: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或政府部门以立项形式下达的非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安排的相应配套经费,包括:学科、教学、人才、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及地方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等。
(三)科研经费:指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四)创收经费:指二级单位通过办学办班或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留成使用的经费,包括按照学校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和奖酬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二)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三)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
(四)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任何人不得审批。
三、审批人员及责任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二)学院负责人。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同时,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院师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学院领导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四)校领导。对本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四、审批权限
(一)预算经费、专项经费
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加报计财处处长审批。
专项经费的审批,归口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创收经费
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各单位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学院联系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加报计财处处长审批。
(三)科研经费
单笔支出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费用报销由课题组成员审批,课题组只有一位成员的项目费用报销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加报学校科研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加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加报计财处处长审批。
五、特殊事项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审批是指公务接待、基建工程、暂借款、免于校领导审批等审批事项,上述特殊事项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务接待:执行学校国内公务及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单笔支出5000元(含5000元)必须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基建工程款:实行基建处长和财务处长“两支笔”审批,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暂借款(预汇款):暂借款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要求审批;除按规定审批外,单笔暂借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需加报计财处处长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暂借款原则上采用对公转账支付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入个人银行账号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计财处处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四)免于校领导、计财处处长审批的事项。
1.学校例行发放的工资及津补贴、各类奖助学金。
2.缴交税金、五险一金。
3.每月支付的水电费、邮电费等各类银行托收的公用经费。
六、违规行为处罚
审批人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
(一)没有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二)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的。
(三)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
(四)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七、其他规定
(一)任何报校领导审批的经济事项(除各单位创收经费外),须先经归口职能部门审核签字。
(二)为简化审批手续,凡是需要归口职能部门、校级领导加签的经费,同一事项如果从申请采购、借款到报销过程中,在经费来源、金额和用途等方面均没有发生异动,则只需归口职能部门、校领导审批一次。
(三)各级负责人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借款与报销时应由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四) 预算调整项目必须落实经济责任单位,按以上权限规定审批。
(五)各单位应将审批人名单报计财处备案。审批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出差、外出学习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审批,并将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书》报计财处备案。
(六)经济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应单笔支出的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七)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大学经费审批制度》(行政〔2010〕46号)同时废止。
九、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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