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8〕293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8年12月29日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各类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会议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为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行的要求,计划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资金管理,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七条 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特殊情况临时调整授信额度的,到期应及时恢复原额度。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九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若属互联网支付平台消费付款的,报销时可出具公务卡网络付款的支付明细记录。
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与报销发票上的信息(含收款单位名称、金额等)须相符,方可报销;特殊原因造成两者信息不符的,需填写“发票与公务卡支付信息不符情况说明书”,说明具体不符事项并承诺该事项真实合法,方可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如果不慎遗失消费交易凭证(银联签购单),持卡人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公务卡刷卡消费清单遗失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公务卡号,计划财务处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防止超过免息还款期增加滞纳金支出;若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报销的,持卡人应在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先行还款。因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银联签购单、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因不及时报销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四)消费后无发票、银联签购单和消费清单的;
(五)个人消费行为;
(六)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七)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个人补贴部分可通过相关账户转入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将报销的金额转入该公务卡账户,持卡人即可将垫付资金取出,或用于个人消费。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学校原支付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校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在未完成公务卡消费申请(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行为,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行政〔2011〕241号)随文废止。
修订情况:2011年12月16日《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行政〔2011〕241号)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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