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大行政〔2019〕129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 州 大 学
2019年7月8日
温州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学校因公出访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系指因公务赴国(境)外执行考察、友好访问、参加或举办展览、科技交流、人员交流、文体交流、人员培训、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学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且由学校事业经费(含各类纵横向科研、学科、人才、教学专项等项目经费)列支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侨办)(以下称“国际处”)是温州大学因公出国(境)受理、审核、上报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含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出访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每次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出访必须有外方的有效邀请函原件,邀请函的有效性由国际处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核。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或购买邀请函。一旦发现虚假邀请函,即取消出国(境)任务报批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应严格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并且申请持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出访,严禁持普通护照(以前称因私护照)赴国(境)外执行公务。同一次出访严禁同时通过因公和因私两个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因公出访团组遵循“以任务定团组、以任务定成员”的原则组团。公务出访团组及有校级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的任务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每个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6人,因公赴台团组人数一般在2人以上15人以内,赴国(境)外演出、比赛、就学、学术研讨活动、举办重要文化活动等除外。培训团组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组团。确有公务需要需增加人数的团组,以上级外事或对台主管部门核准的人数为准。人员结构要合理,同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八条 学校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赴国(境)外执行考察、友好访问的公务双跨团组(跨地区跨部门)。特殊情况需派出的,由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人选。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应视任务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5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8天。出访拉丁美洲、非洲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市管干部及县级以下干部带队的赴台团组,在台活动时间限定为8天以内,省管干部带队的赴台团组,在台活动时间为7天以内。公务活动应至少占在外行程的2/3。
第十条 出访期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人员应严格遵守任务批件所规定的任务范围和期限,不得以过境为由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行前须学习有关涉外安全守则并接受国际处的行前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及对外交往礼仪,对外交往不卑不亢,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章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一般性的对外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按《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外侨〔2018〕4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指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单位与个人的限量,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 出国(境)洽谈合作办学、设立海外分校、进行海外招生以及带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比赛等,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洽谈合作办学、设立海外分校、进行海外招生以及带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比赛等,只能访问任务所在国家(地区),不能顺访其他国家(地区)。
第十九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员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出访经费不列入因公出国(境)经费统计。
第二十一条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证照出国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各种国际学术会议要讲究实效。会议涉及的内容应与申请人所从事专业对口,且论文被会议录用,教师本人被会议组邀请在大会上作会议发言。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汇总,提交给国际处,由国际处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外办、市台办和市财政局。院级团组出访的申请报告由学院(部门)提前4个月提交给国际处,由国际处上报至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定。校级团组出访计划由国际处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校党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团组成员由国际处提前4个月上报至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上级部门、双跨团组指定的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部门须先致函我校,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国际处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字同意和校党委会审批通过,由国际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管、市管干部因公出国(境)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向国际处提交《温州大学因公出访人员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中层干部还需组织部审核),由国际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需提前3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审批材料,对于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交审批材料或未列入本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出访任务,国际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实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和执行出国(境)任务公示制。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3日内在校园网事前公示出访任务、人员、经费、行程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执行出国(境)任务回来后1个月内,在校园网公示出国(境)任务执行情况、出访成果报告和出访实际费用等。
第五章 出国(境)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按规定接受出国(境)安全教育。在对外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地方的对外方针政策,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第六章 费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费用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7〕77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赴国(境)外参加培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第七章 出访期限及护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限和出访国数须严格按出国(境)任务批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确因特殊事由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须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由国际处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出访任务完成回国(境)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1周)内向国际处上交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2周内将出访总结报告和公示材料交由国际处公示、归档。
第三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执行出访任务的教职工有义务对学校情况和学校的国际交流工作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执行出访任务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在回来后,在规定时间向国际处上交出访总结报告和公示材料。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对外做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拟与外方洽谈的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须按规定在出访前报国际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第四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研修、访学按照《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外留〔1997〕1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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